港口理貨經營許可下放至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日前,交通運輸部已將港口理貨經營許可事項下放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對《港口經營管理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調整。新辦法新增了四項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一是申請人是依法在國內登記注冊的企業(yè)法人;二是港口理貨經營地域為申請人所在地的行政區(qū)域;三是具有符合相關通用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四是具備與港口理貨業(yè)務相適應的,能與港航電子數據交換中心和電子口岸順利進行數據傳輸的理貨信息系統(tǒng)和技術裝備。 新辦法對申辦程序也做出調整,即申請從事港口理貨,應當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征求相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并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核發(fā)《港口經營許可證》,并將許可情況通知相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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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發(fā)布時間:2015-02-27 09:5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