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貸款道路(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廈交財〔2018〕2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廈門市道路(公路)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車輛通行費)的收費管理行為,切實做好車輛通行費的收費管理工作,依據《廈門市貸款道路(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管理辦法》,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廈門市貸款道路(公路)系指廈門市行政區(qū)域內除高速公路外的廈門大橋、海滄大橋、集美大橋、杏林大橋、翔安隧道(以下簡稱“四橋一隧”)等以及本細則實施后廈門市行政區(qū)域內貸款新建的道路(公路)、橋梁和隧道。 第三條 車輛通行年費,是指機動車輛在每年規(guī)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按車型類別對照年費標準一次性繳交全年通行費的一種道路(公路)車輛通行費。繳交年費的車輛通過本市境內的收費站(高速公路收費站除外)不再另行收取通行費。 車輛通行次費,是指在廈門市行政區(qū)域道路(公路)行駛的未繳交年費的機動車輛,通過依法批準的收費站時,按車型類別對照次費標準,經過一次,繳納一次的一種道路(公路)車輛通行費。
第四條 本市機動車輛和外地機動車輛用戶均可自主選擇年費或次費繳費方式繳交車輛通行費。 第二章 收費辦法 第五條 車輛通行費由廈門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行費收費機構)收取和管理。 第六條 選擇繳交通行年費的機動車輛用戶,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繳交下一年度的通行年費。新購機動車或外地機動車轉入本市的車主,自主選擇年費繳納方式的,應當在自辦理登記上牌手續(xù)后30日內到通行費收費機構繳交年費。 逾期未選擇繳交通行年費的,視為選擇通行次費繳費方式,如有欠費須一次性繳交所欠的通行次費。 第七條 年費以自然年為計費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購或外地機動車轉入本市的,自車輛購入(轉入)注冊登記的次月1日起計至當年12月31日。 已繳納年費的車輛改裝、換牌的,車主應當自改裝、換牌之日起30日內到通行費收費機構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八條 2017年度及之前所欠年費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補繳。 2018年度尚未繳納年費的本市機動車輛,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可自主選擇繳交通行年費或通行次費,若選擇繳交通行次費的,如有欠費須一次性繳交2018年度所欠的通行次費。 已繳交2018年及以后年度通行年費的車戶,視為已選擇繳交年費,不再退費。 第九條 逾期不繳車輛通行費的,由通行費收費機構通過法律途徑等手段予以追繳,同時記入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信用檔案,推送至廈門市社會信用管理系統(tǒng),具體如下: (一)未繳納車輛通行費的,責令其補繳,三次及以上行為者將推送至廈門市社會信用管理系統(tǒng); (二)冒用電子標簽或者使用偽造的電子標簽的,責令其補繳車輛通行費,并推送至廈門市社會信用管理系統(tǒng); (三)未安裝電子標簽的機動車輛強行從電子車道通過三次及以上的,除補繳記錄欠繳的車輛通行費外,將推送至廈門市社會信用管理系統(tǒng)。 第十條 年費繳納地點或方式:(1)通行費收費機構指定的廈門市各商業(yè)銀行營業(yè)網點;(2)“四橋一隧”收費站;(3)通行費收費機構指定的廈門市機動車輛年檢檢測站;(4)通行費收費機構提供的繳費官網、路橋通APP、微信公眾號等。 第十一條 車主在辦理年費繳納手續(xù)時必須提供下列有效證件: (1)經辦人身份證明; (2)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二條 車輛通行費收費實行聯網收費,收費機構應推動收費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推行不停車收費,逐步減少人工收費方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三章 免、退范圍及規(guī)定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機動車輛可免繳車輛通行費: (1)外國領事館自用的車輛; (2)軍隊、武警部隊掛有軍車號牌、武警號牌的車輛; (3)公安、國家安全、法院、檢察、司法行政機關懸掛“警”字號牌的車輛;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免繳的其他車輛。 除(1) (2) (3)款規(guī)定免繳通行費的車輛外,其余免繳通行費的車輛均應到通行費收費機構辦理免繳核準手續(xù)。 第十四條 已繳納年費的機動車輛,如因報廢或過戶到本市外,可到通行費收費機構辦理退費,退回次月起剩余月份的年費。辦理退費需提交下列有效證明材料: (1)報廢機動車輛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報廢證明、車輛繳費憑證; (2)過戶到本市外的機動車輛憑車輛登記證書、車輛交易發(fā)票、車輛繳費憑證。 第十五條 整車運載重點農副產品且選擇繳交年費的本市機動車輛,車主可持本市境內的市屬普通道路(公路)收費站的通行憑證和原始繳費憑證,于次月到通行費收費機構辦理上月退費,退費總額不超過月應繳年費。具體退費計算辦法如下: (1)整車運載重點農副產品通過本市境內的市屬普通道路(公路)收費站月累計5次或以上的車輛,可退該車應繳月通行年費的25%; (2)月累計整車運載重點農副產品通過本市境內的市屬普通道路(公路)收費站達15次以上(含15次)可退該車應繳月通行年費的50%;
(3)月累計整車運載重點農副產品通過本市境內的市屬普通道路(公路)收費站達30次以上(含30次)可退該車應繳月通行年費的100%。 第四章 計征標準 第十六條 年費收費標準為:機動車輛按660元/年·噸計征,小于等于1噸的按1噸計征,大于1噸的小數位噸位不足0.5噸的按0.5噸計征,超過0.5噸的按1噸計征。其中本市小于等于7座的私家小客車按396元/輛·年計征。 次費標準仍按有權機關批準的原標準執(zhí)行。 車輛通行費優(yōu)惠政策仍按有權機關批準的原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噸位、座位的計量以機動車行駛證核定的計量為準,并按下列標準計算: (1)客車每10座折算為1噸,臥鋪車的1個床位按普通客車的1.5個座位計征; (2)貨車按核定裝載噸位計征,10噸以上20噸及以下的部分按二分之一計征,超過20噸以上40噸及以下的部分按四分之一計征,超過40噸以上的部分不予計征; (3)不能載客、載貨的機動車輛,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裝置)噸位折半計征。 具體各類車輛的年費收費標準為: 分 類 類別說明 年 費 標 準 客車類 客一類 客車≤7座 本市私家小客車396元/輛·年,其它類車輛660元/噸·年 其它類車輛660元/噸·年 客二類 客車8—19座 660-1320元/噸·年 客三類 客車20—39座 1320-2640元/噸·年 客四類 客車≥40座 ≥2640元/噸·年 貨車類 貨一類類 貨車≤2噸 660-1320元/噸·年 貨二類 2噸<貨車≤5噸 1650-3300元/噸·年 貨三類 5噸<貨車≤10噸 3630-6600元/噸·年 貨四類 10噸<貨車≤15噸 6930-8250元/噸·年
貨五類 15噸<貨車≤40噸 8580-13200元/噸·年 第五章 電子標簽的管理 第十八條 電子標簽由通行費收費機構統(tǒng)一制作核發(f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或者轉借,違反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通行費收費機構應當為本市機動車輛或選擇繳交年費的外地機動車輛免費提供一張電子標簽,并負責安裝在車輛規(guī)定位置。車主應到以下指定地點安裝: (1)“四橋一隧”收費站; (2) 通行費收費機構指定的廈門市機動車輛年檢檢測站。 第二十條 車主在辦理安裝電子標簽時必須提供機動車行駛證。
第二十一條 電子標簽遺失或損毀,車主可持《機動車行駛證》到通行費收費機構申請補辦,但車主需承擔電子標簽的工本費。 第六章 車輛通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所有機動車輛在通過收費站時應根據標志、標線的提示從規(guī)定的車道通過收費站,違反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每個收費站應設電子標簽車道和現金車道。 安裝電子標簽的機動車輛,若選擇次費繳交方式,應通過綁定車輛用戶信息和支付賬戶,實現自動扣費后,從電子標簽車道通行。未安裝電子標簽的機動車輛應從現金車道通過,禁止從電子標簽車道通過。
未安裝電子標簽的免費車輛從現金車道通過。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通行費收費機構做好車輛信息的查詢工作,及時向通行費收費機構提供車輛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廈門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做好通行費收費的政策法規(guī)宣傳解讀工作,及時處理咨詢投訴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負責車輛通行費收費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忠于職守,文明服務,自覺接受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廈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原《廈門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fā)廈門市貸款道路(公路)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廈交財[2005]12號)同時廢止。其它貸款道路(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管理相關規(guī)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zhí)行。 |
信息來源:廈門市交通運輸局 |
發(fā)布時間:2018-12-04 15:5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