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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漳州市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漳政辦〔2019〕34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漳州臺商投資區(qū)、漳州高新區(qū)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漳州市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漳州市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綠色港口建設,促進靠港船舶使用岸電,規(guī)范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靠港船舶使用岸電項目建設、供(受)電服務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是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和港口岸電供(受)電活動。其中:

(一)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港口由岸電供電設備設施建設企業(yè)進行的岸電供電設施建設(含改造)。

(二)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是指注冊在本市的航運企業(yè)在注冊船籍港為漳州港的船舶上實施的受電設施設備改造。

(三)港口岸電供電,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港口由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向靠港船舶提供的岸電供電服務。

(四)港口岸電受電,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靠港船舶接受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的供電服務。

第四條  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管理應堅持公益優(yōu)先、政府主導、企業(yè)主體、財政資助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發(fā)改、工信、財政、生態(tài)環(huán)境、審計、海事、港口等部門協(xié)同做好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管理工作。

(一)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負責編制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船舶受電設施設備項目改造計劃;指導、監(jiān)督項目建設(改造)、驗收及港口岸電供(受)電工作;組織對靠港船舶使用岸電開展監(jiān)督抽查;編制獎勵資金具體年度支出計劃,制定項目資金年度申報指南;依據獎勵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受理獎勵申請,組織專家評審、獎勵申報及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專項審核,負責撥付獎勵資金;建立資助企業(yè)及項目檔案,跟蹤、考核獎勵資金的使用落實情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績效評價。

(二)財政部門負責督促屬地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三)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協(xié)助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在本市推廣靠港船舶使用岸電工作,對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情況開展核查,對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情況開展監(jiān)督抽查;負責開展項目環(huán)境績效評價。

(四)發(fā)改部門負責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項目的備案,監(jiān)督港口岸電供電服務價格。

(五)工信部門負責靠港船舶使用港口岸電設備設施改造項目的備案。

(六)漳州海事部門協(xié)助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對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情況開展監(jiān)督抽查。

(七)審計部門負責加強審計監(jiān)督。

第六條  港口岸電供電設備設施建設企業(yè)應當建立能源管理制度,上報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計劃,實施項目建設與驗收;如實提供項目建設獎勵申報材料,對獎勵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

第七條  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應當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對受電船舶提供港口岸電供電服務,記錄供電服務臺賬;如實提供港口岸電供電服務獎勵申報材料,對獎勵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

第八條  岸電受電船舶所屬航運公司應當建立能源管理制度;上報船舶岸電設備設施改造項目計劃,實施項目改造與驗收;記錄靠港船舶岸電受電臺賬,如實提供項目改造獎勵申報材料,對獎勵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


第三章 建設改造與供(受)電

第九條  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單位、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改造)實施前一個自然年度向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報送項目建設(改造)計劃。

第十條  項目建設(改造)項目開工前應進行充分論證,履行立項程序;項目建設(改造)交工驗收后應進行一定供(受)電時長和次數(shù)的測試,并履行交工驗收程序。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改造)應符合《JTS155碼頭船舶岸電設施建設技術規(guī)范》和《JT/T814港口船舶岸基供電系統(tǒng)技術條件要求》。港口岸電供(受)電操作應符合《JT/T815港口船舶岸基供電系統(tǒng)操作技術規(guī)程》。

第十二條  受電船舶由其所屬航運企業(yè)或其代理提前向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提交次月有關船舶到港計劃及相應艘次的岸電使用申請,如有船舶臨時變更岸電使用計劃,需至少在相關船舶到港前24小時書面通知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受電船舶每次在靠泊后1小時內,必須配合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接入岸電。

第十三條  港口岸電供電服務費標準由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制定并公示。

第十四條  港口岸電供(受)電雙方均應對供(受)電情況進行記錄。

第四章 獎勵

第十五條  獎勵的對象為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開展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的企業(yè);開展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的船籍港為漳州港的船舶所屬的在本市注冊的航運企業(yè);對原本使用重油等高硫燃料的船舶靠港期間提供港口岸電供電服務的企業(yè)。

第十六條  采用以獎代補方式,按年度進行獎勵,用于資助獎勵年度內交工驗收的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以及獎勵年度內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

第十七條  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獎勵采取以下標準:

(一)對已經通過建設(改造)交工驗收的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項目和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項目,由屬地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項目設施設備購置費扣除已享受的中央及省級獎勵后,不超過剩余部分的40%。設施設備購置費投資額的核算標準按照《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技術應用項目投資額核算技術細則》執(zhí)行。

(二)港口岸電供電服務

對港口岸電供電服務的獎勵標準與新加坡普氏(PLATTS)公開市場的380-cst船用燃料油價格掛鉤的方式確定,獎勵不超過以下標準:

第十八條  獎勵資金納入屬地財政預算管理,由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適當提前測算年度岸電獎勵資金規(guī)模,報屬地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guī)定程序批復。 

第十九條  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獎勵的申報程序及內容:

(一)由申請單位填寫漳州市港口船舶岸電建設(改造)項目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將材料裝訂成冊,連同電子版材料報送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申報材料內容包括:

1.單位證明材料。申請單位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申請單位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情況等(包括機構、制度和人員,需加蓋單位公章)。

2.項目證明材料,包括項目立項、設計、設備購置、投資、驗收、測試等相關證明材料及申請項目的照片、視頻等。船舶還應提供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明、船舶注冊證明書及相應船舶資產權屬證明、船舶營運證書、近期抵/離港報文記錄等復印件。

3.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負責人簽署及蓋章的港口岸電供電服務費獎勵申請表。

4.經航運企業(yè)確認的港口岸電供電服務確認單或與航運企業(yè)簽訂的年度岸電供(受)電服務協(xié)議、靠港各艘次船舶岸電受電信息。

5.由航運企業(yè)確認的岸電供電服務費結算單,結算單應注明船名、航次、供電時間、供電數(shù)量,并由船舶負責人簽署并加蓋船舶印章。

(二)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受理申請材料后,委托第三方審核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并由第三方審核機構出具審核意見。

(三)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根據審核意見組織專項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提出獎勵資金安排方案;由屬地財政部門會同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按照國庫管理規(guī)定撥付兌現(xiàn)資金。

第二十條  港口岸電供電服務獎勵申報流程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yè),由申請企業(yè)填寫漳州市港口岸電供電服務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將材料裝訂成冊,連同電子版材料報送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申報材料內容包括:

1.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負責人簽署及蓋章的港口岸電供電服務費獎勵申請表。

2.經航運企業(yè)確認的港口岸電供電服務確認單或與航運企業(yè)簽訂的年度岸電供(受)電服務協(xié)議、靠港各艘次船舶岸電受電信息。

3.由航運企業(yè)確認的岸電供電服務費結算單,結算單應注明船名、航次、供電時間、供電數(shù)量,并由船舶負責人簽署并加蓋船舶印章。

(二)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受理申請材料后,委托第三方審核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并由第三方審核機構出具審核意見。

(三)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根據審核意見組織專項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提出獎勵資金安排方案;由屬地財政部門會同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按照國庫管理規(guī)定撥付兌現(xiàn)資金。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船舶受電設備設施改造期間及完成后,由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或其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對項目建設(改造)進度和項目技術指標開展核查。

第二十二條  港口岸電供(受)電情況核查內容包括:

(一)以航運企業(yè)為單位,針對靠港使用岸電受電船舶所提交的岸電使用申明、岸電供電服務費結算單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鑒定。

(二)對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提供的各次船舶靠港岸電供電服務費結算單和獎勵申請進行審核鑒定。

(三)對岸電設施使用船舶進行抽查,登船檢查其岸電使用情況和岸電使用證明文件。
資料審核由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負責組織開展,抽查工作由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會同市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海事部門組織開展。

第二十三條  靠港船舶使用岸電實施情況核查結果作為相關企業(yè)再次申請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核查范圍內任何企業(yè)和個人不得以涉密等任何理由拒絕核查(包括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否則取消其獎勵申請資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市生態(tài)環(huán)境、海事等部門在核查、監(jiān)督工作中應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六條  申報獎勵資金的企業(yè)謊報、瞞報或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屬地財政部門會同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追繳相應財政獎勵資金,三年內不得申報該獎勵資金,并在相關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人員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或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幫助申請企業(yè)騙取獎勵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漳州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時間:2019-05-24 15:36:48   

主辦:福建省物流協(xi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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